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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?5000元?税基调整只治标


近来,围绕个税征收扣减基数或起征点(简称税基)的争论有愈演愈烈之势。但笔者认为,个税改革讨论不应局限于税基问题。这只是个技术问题,本次税基调整为无论3000元,还是5000元,都只能治标而不治本。笔者认为,个税问题改革的关键是要从民生关怀角度出发,从总体上探讨、寻求治本之策。

 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以来,税法已经历了五次修正,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六次修正讨论,是我国所有法律文件中在三十年内修正次数最多的法律。修正期间总体上具有缩短的趋势。这一趋势说明个税法总体上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,其根源于个税制度设计上存在的巨大缺陷,具有明显的滞后性。

  从更多体现民生关怀角度出发,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个税改革方案的长效机制,需要正确认识与处理三个问题:

  一是逐步实现个税均贫富性质的回归。设置个税的主要功能就是防止收入分配过度不均,防止两极分化。从民生关怀角度出发,实现个税性质回归,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改革。

  要正确认识从富人口袋里匀钱与从穷人牙缝里抠钱的关系。个税的主要对象应是富人而不是穷人。个税嬗变到今天,主要功能表现为从穷人牙缝里“抠钱”。该功能收效甚微,不仅实现成本巨大,而且危害甚重。个税总额虽大,但仅占总税收的7%,纳税人的数量却比其他任何税种纳税人的数量都要多得多。由此可以看到个税征收成本之高,是其他税种不可比拟的。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已达GDP的30%,已与北欧的丹麦、挪威等全球福利最好的国家站在了同一水平线上,但国民的高税负却并没有享受到高福利,我国仍是世界上福利最低的国家之一。特别是我国已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,跨越所谓“中等收入陷阱”,需要富民强国,扩大内需,高税负特别是向穷人收税,将使富民强国的努力效果在不同程度上打折扣。

  二是依法建立税基确定的法定办法。税基确定应当有法定办法而不是规定具体数据。我国个税法所以成为三十年间修正次数最多的法律,其基本原因就在于该法没有从确定税基的方法入手,而是每次修正只简单修正、规定一个税基数据。任何数字不管当时确定之时是多么适宜,也都会随着时间推移变得越来越不适宜,必须不断进行修正。笔者认为,确定税基的办法主要包括,第一,应当以城镇居民平均收入为基础。第二,确定贫富差距之间的倍商标准。一般富人收入应当为穷人收入(平均数)的数倍。理论上倍商是富人收入与穷人收入之商,是富人收入相当于穷人平均收入的倍数。倍商确定应在科学测算基础上依法进行确定。一般而言,倍商应在2以上,但笔者认为,3倍应当是富人的底线。税基就是平均收入与倍商之积。第三,确定税基微调办法。平均收入与倍商之积,是一个不确定的任意数,不利于实际征收管理。为此,就要确定对任意数进行调整的法定办法。

  三是建立税基调整的长效机制。主要包括个税改革还应以年为期间确定自动调整期,实现与时俱进;建立和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,保障国民消费水平随着经济进步而不断有所提升,最终实现民富国强与崛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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